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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美容、黄庙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容,黄庙送,黄国梁,黄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89号申请人陈美容,女,193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李龙太(陈美容的儿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庙送,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国梁(黄庙送的儿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伟锋(黄庙送的儿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陈美容与黄庙送、黄国染、黄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黄庙送、黄国梁、黄伟锋三人共同赔偿申请人陈美容各项损失45096.12元,此款从2014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陈美容至付清上述赔偿款为止。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桂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