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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亚林诉刘红君、赵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林,刘红君,赵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819号原告宋亚林,男,出生于1975年12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红君,女,出生于1977年9月22日,汉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被告赵波,男,出生于1977年7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原告宋亚林诉被告刘红君、赵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亚林以和被告赵波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亚林承担。审判员  简传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