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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三华与袁永会、孙平吉、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三华,袁永会,孙平吉,李会英,孙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871-1号申请执行人雷三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袁永会,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平吉,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袁永会(系被执行人孙平吉之母),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会英,女,汉族,1933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平文,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金堂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永会有川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孙平文有川Axxx**江南牌奥拓微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永会所有的川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孙平文所有的川Axxx**江南牌奥拓微型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