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48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