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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848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