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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介帅与鲁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鲁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