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介帅与鲁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鲁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