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8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思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