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某有限公司与张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有限公司,张某,陈某,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21号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张某,女。被告:陈某,男。被告:陈某甲,男。被告:谢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陈某、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陈某、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香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