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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柯全吉与洪美丽、洪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全吉,洪美丽,洪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552号原告柯全吉。被告洪美丽。被告洪丽玉,居民。原告柯全吉与被告洪美丽、洪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全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美丽、洪丽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全吉诉称,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借款后每月偿还2600元,至2016年2月17日还清。如到期不能归还欠款,愿在还本金的同时向债权人支付总借款30%的违约金。被告洪美丽、洪小森借款后拒不依约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柯全吉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的借款条1张,该借款条载明“兹向柯全吉借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用于开店周转,现已全部收讫。本人承诺按月偿还,同意每月2600元偿还,期限至2016年2月17日还清(如到期不能归还欠款,愿在还本金的同时向债权人支付总借款30%的违约金)”,证明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向原告借款26000元以及两被告承诺按月偿还2600元的事实。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洪美丽、洪丽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柯全吉借款26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借款后每月偿还2600元,至2016年2月17日还清,如到期不能归还欠款,愿在还本金的同时向债权人支付总借款30%的违约金。两被告借款后拒不依约还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柯全吉与被告洪美丽、洪丽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柯全吉主张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向其借款26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共同偿还借款26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依法不予支持,违约金可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洪美丽、洪丽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美丽、洪丽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全吉借款2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柯全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洪美丽、洪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华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