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陆复亮与邱建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复亮,邱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陆复亮。被执行人邱建兴。申请执行人陆复亮诉被执行人邱建兴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特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2679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9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