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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高加富申请执行肖地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富,肖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高加富,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肖地全,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关于高加富申请执行肖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092.7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0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肖地全向申请执行人高加富给付人民币60092.7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肖地全仍欠申请执行高加富人民币60092.7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崇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