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士德与被上诉人张宝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士德,张宝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士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士德与被上诉人张宝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士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何士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利审 判 员 张秋妍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晨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