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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谢中文与谢小文、徐本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文,谢小文,徐本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507号原告:谢中文,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7023934,住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委托代理人:黄颖华、陈瑞梅,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文。被告:徐本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9-115号。代表人:苏守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中文诉被告谢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中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中文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