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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欧阳明利与陈海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明利,陈海瑞,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明利,男,1972年1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陈海瑞,男,1981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李钊,女,1988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笫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海瑞有皖XX五菱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笫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扣被执行人陈海瑞所有的皖XX五菱车一辆。二、查扣的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扣的,应当在査扣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扣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玉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