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温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599号原告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农民。原告温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懒惰,什么活也不干,全由原告承担。被告猜疑心重,婚后与其父母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未果。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与被告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生长女丁珍珍,2007年4月生次女丁某某,2010年10月生长子丁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原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温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学会理解与谦让,慎重对待婚姻,共同担负起对三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改掉不良习惯,忠于婚姻,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温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