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玉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59号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秦皎,公司职员。被告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想林。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鹰游纺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