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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小红、陈铁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小红,陈铁山,韩宏林,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小红。被执行人陈铁山。被执行人韩宏林。被执行人李俊。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小红、陈铁山、韩宏林、李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通市���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唐小红、陈铁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71929.07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李俊、韩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唐小红、陈铁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2元,由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42元,唐小红、陈铁山、李俊、韩宏林负担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恒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71929.07元、利息53543.42元、迟延��行金9994.94元、诉讼费8800元,合计744267.43元。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小红、陈铁山、韩宏林、李俊的存款、房产、汽车等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所有的位于东台市东台镇新桥新村64号楼由东向西底层第7间、第10间、第11间、二层第1至6间,及69-70幢由东向西第8号共计1004.49平方米的房屋。另查明,四被执行人负债累累,系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的多案被执行人,李俊所有的位于东台镇新桥新村的房屋亦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多案查封,目前正在整体评估、拍卖过程中,除此之外,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44267.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须等待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李俊房屋的整体评估、拍卖结果,再参与分配,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东台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李俊名下房屋已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须等待整体评估、拍卖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