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可春与王君卫、郑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可春,王君卫,郑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375号原告:郑可春。委托代理人:叶俊、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卫。被告:郑慧萍。原告郑可春与被告王君卫、郑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君卫、郑慧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郑慧萍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君卫因需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郑可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了7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君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可春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君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