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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石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绍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724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华春,该公司员工。被告石绍雨。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绍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艳芳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