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卫珍与张世美、黄朝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珍,张世美,黄朝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863号原告陈卫珍,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担保人林昭云,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世美,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朝晨,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珍与被告张世美、黄朝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林昭云和原告陈卫珍提供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解放路长虹大厦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林昭云和原告陈卫珍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解放路68号长虹大厦701室房产(永房权证字第200427**),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世美、黄朝晨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新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春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