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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于国礼诉孙明兰郭哲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礼,孙明兰,郭哲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925号原告于国礼。被告孙明兰。被告郭哲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礼与被告孙明兰、郭哲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