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029号之一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应当准许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