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鲁0211民初415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诉韩西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韩西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万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凤超,女,汉族,x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该行职工。被告韩西金,男,汉族,xxx日出生,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与被告韩西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应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