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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定、梁辉玲、梁辉兰、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吴忠定,梁辉玲,梁辉兰,覃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656号原告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忠定,男被告梁辉玲,女被告梁辉兰,女被告覃松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定、梁辉玲、梁辉兰、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四被告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忠定、梁辉玲、梁辉兰、覃松峰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汪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