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民催1号申请人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陈亮,男,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6488368,出票人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原银行安阳分行会计运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枣庄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