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鞠杰与刘兴隆、赵方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杰,刘兴隆,赵方明,杨文婷,刘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989号原告鞠杰。被告刘兴隆。被告赵方明。被告杨文婷。被告刘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杰诉被告刘兴隆、赵方明、杨文婷、刘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