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志坚与蔡武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坚,蔡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坚,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蔡武通,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林志坚与被执行人蔡武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瑞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武通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武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其线索,本院己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5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