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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林与许伟建、欧阳自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许伟建,欧阳自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49号原告王林,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刘舒,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伟建,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欧阳自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对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