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林与许伟建、欧阳自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许伟建,欧阳自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49号原告王林,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刘舒,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伟建,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欧阳自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对被告许伟建、欧阳自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