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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31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顾彦祥,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