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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卫社与翟从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社,翟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9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社,农民。被执行人:翟从凯,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卫社与被执行人翟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审 判 员  段聚兵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