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汪丽华诉王海峰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560号原告:汪某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