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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秀玲、XX及孙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秀玲,XX,孙丽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791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英。委托代理人:于宏放,。被告保秀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XX,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丽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秀玲、XX及孙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剩余27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