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947号原告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赵臻,总经理。被告刘景杰,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白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