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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何宝光与黄应根、李国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光,黄应根,李国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98号申请人何宝光,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申请人黄应根,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申请人李国风,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申请人何宝光与被申请人黄应根、李国风民间借贷一事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以“南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的南丰县木材市场在南丰县建设银行按揭贷款10%保证金,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为:36×××X4)内余额541710.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