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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玉亮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亮,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亮,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杰,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陈玉亮申请执行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何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批兑现款,陈玉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