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书力与被上诉人胡艳花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书力,胡艳花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力,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艳花,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浩,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赵书力与被上诉人胡艳花抚养纠纷一案,胡艳花于2015年7月9日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婚生女赵婉鑫变更由胡艳花抚养,赵书力负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赵书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书力的委托代理人高广议、被上诉人胡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胡艳花与赵书力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0月5日生育长女赵婉鑫,2005年12月24日生育次女赵梦雨,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1月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经调解协议长女赵婉鑫由赵书力抚养,次女赵梦雨由胡艳花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014)永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长女赵婉鑫一直跟随胡艳花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和原则。当事人离婚时,虽协议约定长女赵婉鑫由赵书力抚养,但赵婉鑫实际由胡艳花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现赵婉鑫已过十周岁,明确表示愿随胡艳花生活,故其由胡艳花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书力辩称,长女赵婉鑫自2014年不上学后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活,不存在抚养和监护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故赵书力应向胡艳花支付二子女的抚养费。由于赵书力现无固定工作,不宜确定一次性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参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院酌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长女赵婉鑫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17年10月5日,赵书力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艳花抚养费3766元(9416.10元×40%),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次女赵梦雨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23年12月24日,赵书力每年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胡艳花抚养费2354元(9416.10元×25%),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6条第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变更长女赵婉鑫由胡艳花抚养;二、赵书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艳花抚养费3766元,至长女赵婉鑫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17年10月5日,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自2017年10月6日起,赵书力每年一次性支付给胡艳花抚养费2354元,至次女赵梦雨年满十八周岁止即2023年12月24日,于每年10月5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胡艳花负担。上诉人赵书力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次女赵梦雨抚养费,程序违法。本案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的焦点应是长女赵婉鑫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被上诉人应另行起诉。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调解离婚时,被上诉人已自愿放弃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因此,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被上诉人胡艳花辩称:鉴于两个子女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应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合法;2.上诉人应否支付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第一,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又要求上诉人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本案应定性为抚养纠纷。第二,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互不支付抚养费,系基于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的事实,免于相互支付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放弃上诉人支付次女赵梦雨的抚养费,否则上诉人仍有权向被上诉人请求支付长女赵婉鑫的抚养费,因此原审程序并无不当。鉴于两个子女现均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应支付其抚养费。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赵书力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书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盛立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