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杨寨村三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2民初705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杨寨村三组)。负责人杨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杨寨村三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项用于归还其在基金会贷款。虽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款。无奈之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6717.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2000年4月21日欠条及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6717.5元的事实,约定利息为基金会的贷款利息(月息2.4%)。2、证人杨全国出庭作证。证明他当时是被告组长,欠条上的字是他签的,证明被告欠原告26717.5元的事实,约定利息为基金会的贷款利息(月息2.4%)。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4月21日被告陈杨寨村三组为偿还陈杨寨基金会贷款向原告借款26717.5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4%。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杨寨村三组向原告史某某借款26717.5元,双方已构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于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4%,超过法定利息,应按月2%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史某某借款本金26717.5元元及利息(按月2%计息,自2000年4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聂菲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