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武恒飞与武记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恒飞,武记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75号原告:武恒飞,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年县。被告:武记有,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恒飞诉被告武记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恒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记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