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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武恒飞与武记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恒飞,武记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75号原告:武恒飞,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年县。被告:武记有,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恒飞诉被告武记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恒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记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恒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