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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侯孝发与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孝发,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侯孝发被执行人:于志平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审结。该案(2014)寿羊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志平名下鲁G×××××号车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