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侯孝发与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孝发,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侯孝发被执行人:于志平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审结。该案(2014)寿羊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志平名下鲁G×××××号车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崔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