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森与喻晨、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森,喻晨,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315号原告高森,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垦社区。被告喻晨,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被告李晶,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森与被告喻晨、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森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