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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森与喻晨、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森,喻晨,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315号原告高森,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普阳农垦社区。被告喻晨,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被告李晶,女,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森与被告喻晨、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森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