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雷老刀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老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3刑初34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老刀,男,1974年1月11日生,傣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老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陆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老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雷老刀在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新岗村民小组的大路上贩卖给李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及夏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雷老刀在其家的猪圈内分别贩卖给李某某和夏某某各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雷老刀在其家中的猪圈内被盈江县公安局昔马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老刀身穿长裤的右边裤包里查获黑色直板SOP手机一部,从左边裤包里查获其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6.2克;从其身穿的淡紫色条纹T恤衫左上衣口袋内查获人民币1040元;从被告人雷老刀家猪圈内的苞谷叶下面查获其用透明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8克;从猪圈地板上李某某面前查获缠有白色胶布的一瓶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克;从猪圈地板上夏某某面前查获一包用红色烟壳纸包装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老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在查获李某某、夏某某面前的毒品海洛因系被告人雷老刀贩卖给二人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老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其亦无异议的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2.被告人雷老刀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抓获经过;4.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6.扣押清单;7.被告人雷老刀指认其被查获的毒品、手机、人民币及现场照片;8.被查获毒品的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9.(德)公(司)鉴(毒品)字(2015)1338号、1388号、1389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11.电话通讯勘查笔录;1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吸毒人员夏某某、李某某所作的处罚);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14.被告人雷老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老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老刀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老刀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查获被告人雷老刀的手机和人民币1040元中的110元人民币属供犯罪所用和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雷老刀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老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毒品海洛因8.2克,甲基苯丙胺6.2克,供犯罪所用黑色直板SOP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勇审 判 员 范正婷代理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钰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