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浩与被执行人管志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X,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柴X,男,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被执行人管XX,女,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柴X与被执行人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本金5417.20元、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双双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