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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与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辖终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住所地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秀兰,该酒店负责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塔河路05号。法定代表人黄发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2民初字1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住所地在喀什市,本案应当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喀什市唯美精品酒店于2015年9月7日向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基于双方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丽阳木业有限公司为货币接收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系疏勒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疏勒县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元华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