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庆昌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昌,临沭县国土资源局,王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02行初55号原告王庆昌。委托代理人王广波。被告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32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杰,局长。第三人王广雷。原告王庆昌与被告临沭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广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庆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沭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广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昌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昌负担。审 判 长 曹瑞琪审 判 员 孟 伟审 判 员 王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