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子子打与胡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子打,胡曙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1民初11号原告孙子子打,男,彝族,1945年4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胡曙光,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驾驶员,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子子打诉被告胡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子子打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子子打以身体未康复也联系不上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子子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因原告孙子子打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长 阿皮拉旦审判员 孙 正 华审判员 蒋 学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土比子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