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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柒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柒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6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柒某某,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桂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柒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柒某某醉酒后无证驾��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至中山市东升镇105国道东成东锐跨线桥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吕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路边的桂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而肇事,事故造成柒某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东升医院将被告人柒某某抓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柒某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柒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柒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吕某某达成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照片、被告人柒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柒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柒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柒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柒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柒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沛雯李师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