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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祁东县信用社与邹恒庚、张友民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恒庚,张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4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8548213-X。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邹恒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友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恒庚、张友民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恒庚、张友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督字第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卫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