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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36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胡飞,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