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36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胡飞,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