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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琼芳申请执行赵水平、绵阳市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梁琼芳被执行人:赵水平被执行人:绵阳市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水平、绵阳市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赵水平、绵阳市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415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