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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首和与欧阳建荣、晏瑛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首和,欧阳建荣,晏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首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建荣。原审被告晏瑛霞。上诉人李首和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建荣、原审被告晏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25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阳西县,且上诉人所在地为实际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2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借到被上诉人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湘潭市岳塘区,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代理审判员  周 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