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3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石田园风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吕召金、石秋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田园风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召金,石秋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田园风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50-21号。法定代表人万金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召金,1977年11于1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秋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吕召金、石秋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9287.51元(含汽车灭失损失163085.01元、汽车租金及追车损失64654.50元、迟延履行金3427、案件受理费4734元、执行费33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百度搜索“”